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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审计常识文章正文内容
法律地位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湖北省审计厅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1-15

 

中国《宪法》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。

  ——《宪法》第91条规定: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,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,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,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,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不受其他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
  ——《宪法》第109条规定: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。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,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。

  ——《宪法》还规定:审计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,审计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,国家主席任免。

 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行政首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,依照法定程序任免,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,不得随意撤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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