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悟县县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
事项交接(试行)办法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,科学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,是指县委管理的党政机关、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,以及审判、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、转任、免职、辞职等之前,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。
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:
(一)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责任事项,包括承包、租凭、合作、抵押、担保、投资、集资等事项的合同、协议及相关材料;
(二)任期末尚未了结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、招投标文件、工程概算、项目调整和变更、工程决算、工程竣工验收、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材料。
(三)任期末单位债权债务及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。
(四)任期末所有结余资金及货币资金的分布情况,包括行政经费、事业经费、工会经费、学会经费、协会经费等。
(五)任期初接收及任期内形成固定资产,包括单位办公自动化配置的台式电脑、电脑笔记本、摄像机、数码照相机等电子设备。
(六)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、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,包括办公设备、交通工具、文件、票据、计算机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;
(七)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:
(一)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,由县委组织部下发《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书》)。
(二)离任领导应在接到《通知书》十天内,认真清理有关经济业务,并按有关规定填写《大悟县县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》(以下简称《交接表》)交接任领导。
(三)接任领导接到《交接表》后,应在十天内做好核实工作。
(四)交接事项经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,交接双方、所在部门或单位各执一份,并分别抄报纪委、组织和审计部门,作为界定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。
第六条 离任领导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悟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
后附表大悟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附表
|